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83********,畲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西路**号**幢**单元**室。2005年1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19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明知金华**有限公司、武义县**配件厂、慈溪市**模具厂、慈溪市**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与开票单位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让刘某某以**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为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94176.544元,价税合计682780元。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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