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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花园**楼**房。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广东省**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结识同案人朱某某,后同案人朱某某私自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提供给**交所的代理商介绍到**电商平台上炒卖国画版画,该情况被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知悉后,同案人朱某某主动提出按照相关二级会员单位介绍客户所投资金额的10%-15%向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支付佣金,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收取上述佣金合计人民币30万元。2018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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