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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5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应曹某某(另案处理)的邀集,在2017年7月底至8月期间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园一廉租房内,利用六合彩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谢某甲(已判决)和谢某乙、侯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人员管理和发布聊天模板,然后由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曹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谭某某、谢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充当聊天人员通过手机微信四处宣传拉客,骗取码民信任后将码民推荐给谢某甲扮演的“张老师”,随后谢某甲再将码民推荐给曹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谭某某、谢某某等人扮演的若干个“张老师的助理”。随后,谢某甲负责扮演“张老师”在直播网站上开直播并虚构有六合彩中码内情,曹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谭某某、谢某丙等人负责经“张老师助理”的身份怂恿码民到指定的网站充值买码骗财,该团伙利用上述方式诈骗受害人朱某某、杨某某、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余某某共计38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观上认识到其参与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钟某某仅参与了诈骗的一个环节,参与时间只有十余天,且没有参与分赃,在其参与期间该团伙是否已成功实施诈骗以及诈骗金额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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