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9********,重庆**,汉族,初中文化,武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址暨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是武汉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四小组组员。从2019年2月下旬开始,钟某某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每天约拨打200个诈骗电话,钟某某共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个。2019年3月5日,民警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盛世名宅小区抓获钟某某。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某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钟某某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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