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6********,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坊村**号,现住蒙自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经朋友周某某介绍认识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遂向钟某某宣称交钱给其就能帮钟某某申请到***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钟某某与其妻子卢某某遂决定请李某甲帮忙办公租房,并将办房所需费用及资料交给李某甲帮忙办理。2018年8月份,钟某某自认为办理公租房一事有利可图,遂对外宣扬认识人可以帮忙办到蒙自的公租房,并假借帮忙办房的名义直接或通过中间人间接收取了50名被害人的钱款,实则仅将收到的钱款部分当作办公租房费用交给李某甲,余款被其截留实施诈骗。钟某某共计收取被害人钱款合计1112540元,转账给李某甲的645180元,余款467360元自用,李某甲自己收取的费用98420元(含钟某某自己办2套房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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