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5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在诸暨市朗臻新天地的**火锅店门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丁某某、许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骗取被害人阮某某的苹果11promax手机,谎称借用阮某某手机用作手机店样机拍照,将该价值8570元的手机以8000元的价格抵押至**手机店,所得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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