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诈骗案)_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47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市斗门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小孩入读珠海市第十七小学一年级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3万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将赃款3万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电子数据;4.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并获得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