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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微信网友在微信上找其套现,并发了一张假的转账成功5000元钱的截图给钟某某,钟某某明知网友转发给其转账成功5000元的截图是假的,仍然在微信上找被害人谢某某套现,并且编造要去医院的理由,催促谢某某赶紧付款。谢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000元至钟某某微信帐户上,钟某某收到钱后随即将谢某某微信拉黑,并变更微信名和头像。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亲属代其退回5000元赃款给被害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还被害人财物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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