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初中,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路**号,住洪湖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洪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洪湖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洪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洪湖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明知刘某某、朱某某等团伙从事贩毒活动,多次驾驶出租车搭乘贩毒团伙成员在洪湖市城区贩毒,从中赚取的士费。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明知他人贩毒而提供出租服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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