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现住**镇**厂。因涉嫌赌博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余庆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9年9月23日,彭某某、钟某某、陈某某聚集在余庆县**镇**宿舍室内用扑克牌以“炸金花”并以100元打底,1000元封顶的方式赌博。刘某某在场将4万元借给彭某某,彭某某将钱借给陈某某,陈某某输给彭某某后,彭某某又借给刘某某放贷给陈某某的方式循环借款,当晚陈某某共输了25万元给彭某某,输了12万元给钟某某。
2.2019年9月27日,彭某某、钟某某、陈某某聚集在余庆县**镇**宿舍室内用扑克牌以“炸金花”并以100元打底,1000元封顶的方式赌博。刘某某负责在场放贷,放贷给钟某某4万元,获利息2000元,放贷给陈某某51.5万元,获利息2.5万元,其中放贷给陈某某的贷款中有46.5万元是彭某某赢钱后给刘某某放贷给陈某某的。当晚上陈某某输了50余万元给彭某某。
3.2019年10月23日,彭某某、钟某某、陈某某聚集在余庆县**街道**城陈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通过“炸金花”以100元打底,1000元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上陈某某、钟某某各输了1万元给彭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庆县公安局认定彭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三次赌博的事实以及刘某某在赌场放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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