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877,汉族,高中文化,原**沥青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和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5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1月16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原系衡阳**沥青有限公司压路机操作手。2019年10月7日,钟某某被安排至湖南**学院篮球场沥青摊铺施工现场帮忙操作压路机。当日10时许,钟某某操作压路机压完一条道路,开始倒车打算换至另一条道路继续施工,在倒车过程中,因不注意观察四周情况,将现场负责补材料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在地并碾压。现场群众当即报医报警,钟某某在现场等待。约10分钟后,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救护人员来到现场,发现陈某某已当场死亡。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将钟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家属代表陈某乙与施工方代表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陈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日,陈某乙向公安机关出具申请,拒绝对陈某某尸体进行解剖、检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操作压路机过程中,未尽相关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情节较轻,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