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9********,汉族,专科毕业,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许,**景区电工班**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安排**丁某某和他一起,到位于景区中心广场西侧的配电箱更换控制广场LED显示屏的电闸。在配合钟某某操作的过程中,丁某某的左手掌与配电箱上端的进户线接线柱接触发生电击致使其死亡。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内蒙古**投资公司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对内蒙古**投资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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