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浙江**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明知浙江**公司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Benfolds(奔富)系列葡萄酒,仍在王某某、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下帮助走账、与客户联系销售、张贴商标等,向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葡萄酒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