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2年5月30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底,熊某某与钟某某分别联系黄某某欲购买麻黄素。2019年7月初,曾某某亦联系黄某某希望其帮忙销售麻黄素。通过黄某某串联,熊某某和曾某某以59万元一件的价格达成一致,预计成交五件麻黄素,每件黄某某从中抽取两万元;另一方黄某某与钟某某以58万元一件的价格谈妥(欲购买一件)。2019年7月8日曾某某、余某某伙同蔡某某、孙某某驾驶闽H****的白色现代牌汽车、赣B****标致3008汽车在福建省龙岩市装载5件(每件25公斤)麻黄素向成都出发,2019年7月9日到达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并入住“维也纳”酒店,等待与黄某某、熊某某、钟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小渔村农家乐等待交易时被民警查获。同时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维也纳酒店1332和1333号房间将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孙某某、蔡某某、余某某等人查获。2019年7月10日11时40分许,侦查员在维也纳酒店地下停车场发现闽H****的白色现代牌汽车、赣B****标志3008汽车,并在赣B****标志3008汽车后备箱查获麻黄素5件,共计125.235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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