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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91********,汉族,中专文化,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雇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现住长沙市**市场**栋**房。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其位于芙蓉区**街**号的服装店内,将自己手上戴的一个旧象牙手镯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甲(已不起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出售给黄某甲的旧象牙手镯被依法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旧象牙手镯净重18克,为现代象象牙制品,价值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制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付款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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