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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汕尾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政协汕尾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左右,海丰县**镇**村委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村,规划在村中建设一个文化广场,之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在**镇**村河边进行建设,至2007年基本建成,命名为**文化广场,作为村民商议村务和休闲健身的场所,同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己未经依法批准在**文化广场内建设一栋占地约200平方米的别墅。除别墅之外,建成后的**文化广场和所占用的土地均属**镇**村委会集体所有。2008年至2011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文化广场进行绿化并对**村的村容村貌进行整治。2007年12月、2009年12月、2011年12月,**镇**村委会分别被评为汕尾市文明村、广东省文明村、全国文明村镇。经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汕尾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文化广场占地面积共19.51亩,其中耕地16.93亩(均属基本农田),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经传唤到海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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