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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南**公司项目负责人,湖南宁乡人,家住湖南省宁乡县双江口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公司承接乐平景鹰连接线项目部分路段施工。该公司施工负责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与后港镇**村签订临时取土协议,之后在未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便对后港镇**村“**”山场取土,用于修建景鹰高速连接线路基。经鉴定,该村“**”山场非法占用林地19亩,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和林业种植条件一定毁坏,改变了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同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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