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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3********,汉族,广西藤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藤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陈某某(已判刑)承租藤县**镇**村**冲(地名)的林地用于采石,并于2015年12月将该地承包给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开采。2016年8月,钟某某又与黄某某签定协议,由黄某某投资入股与钟某某共同开采。随后,其二人在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勾机在**冲勾挖林地采石,直至2018年8月左右,陈某某收回承包权才停止开采。经鉴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份期间,钟某某、黄某某因采石占用毁坏**镇**村**林班**、**、**、**小班的林地等农用地面积共计15.39亩。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黄某某共同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人民币135838.58元,用以恢复被毁农用地的生态。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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