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1-32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83年海城市**镇*****沟村委会将泉眼村南坡的荒山以烧柴山的形式分给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后,自2015年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泉眼沟山上的林地内砍伐杂树、种植玉米,擅自占用并改变土地用途。经林业技术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泉眼沟山上开荒种植玉米位置的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其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3779.2平方米(近5.7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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