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占用家用地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XXXXXX,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XXXXXXX,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X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XX高速X分部X工区路基劳务队负责人钟XX在XX高速公路该工区施工的过程中,在没有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使用林地作为取土场、施工便道等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较大,经河池市XXX有限公司鉴定,钟XX涉嫌非法占用林地4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84公顷。

本院认为,钟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且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系为了公益事业XX至XX高速公路按时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