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认为其女朋友即本案被害人赖某某有出轨行为,遂以处理感情纠纷为由要求赖某某出来协商。当天5点30分左右,钟某某驾车到赖某某家楼下接到赖某某,经**大桥去到案发地点**镇**村**河中镇河段河堤南侧荒地,期间,被害人赖某某明确提出要下车被钟某某拒绝。去到案发地点,在赖某某承认与张某某交往后,钟某某用巴掌殴打赖某某左右脸部,用脚分别踢了赖某某的脚及身上各一下,至早上7点左右,卢某某等人才得以将赖某某带走。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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