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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金沙江堰塞湖泄洪过程中,黄某某(另处)因家被淹,待洪水过后,黄某某将其持有的一支枪支连同其他物品请其妹夫即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拉回位于玉龙县**镇**村委会**村**组的钟某某家存放,保管枪支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未使用过该枪支。2019年8月11日,公安民警找到黄某某了解枪支情况,黄某某随即跟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打电话让其将枪交到巨甸派出所。当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枪支交到了巨甸派出所。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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