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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4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42********,汉族,文盲,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1960年购买一支火药枪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至2019年11月16日主动上交派出所。该枪支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存放于家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老年人犯罪、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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