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1960年购买一支火药枪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至2019年11月16日主动上交派出所。该枪支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存放于家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老年人犯罪、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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