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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开始到相关部门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同年12月12日,在政府相关政务网上收到回复称其申请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让其于2019年12月26日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大厅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2019年12月14日钟某某在未正式取得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繁殖场订购了两只非洲灰鹦鹉并拿回家饲养。同年12月23日广东省林业局通知钟某某因惠州市**养殖场存在违规行为,撤销拟对钟某某颁发的行政许可。在被撤销许可后,钟某某积极到相关部门了解处理情况,2020年3月19日配合将涉案的两只鹦鹉上交给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的执法人员,移送至佛山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保存。

2020年3月24日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均为非洲灰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附录的规定: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钟某某属初犯、偶犯,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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