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徐谡,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金雪,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市场购买观赏鱼时,商家附赠红腿陆龟(幼龟)1只,观赏鱼与红腿陆龟(幼龟)共计350元人民币。2017年,被不起诉人通过闲鱼网网络平台与一名卖家联系,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黄斑侧颈龟1只。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住所地本区**大**栋**房查获上述龟类动物,并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龟类动物中其中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侧颈龟科南美侧颈龟属黄斑侧颈龟的亚成体,其余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红腿陆龟,均被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总共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250元。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本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现场扣押的黄斑侧颈龟(活体)、红腿陆龟(活体)等物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发还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扣押的蓝色华为手机一台;没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非法收购的黄斑侧颈龟(活体)、红腿陆龟(活体)交由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养护(均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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