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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狩猎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3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为防止鸟偷吃西瓜和鱼苗,遂在集兵镇街上购得一张丝网,后将丝网绑在两根竹杆上,架在自家对面的水塘边,丝网高度约3.5米至4米,用于猎捕鸟类。到案发时,该丝网共捕获三只鸟(死体),经衡阳县森保站工作人员对三只鸟比对野生动物库,确认其中一只为翠鸟,学名:Alcedo,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两只高度腐败无法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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