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5********,汉族,高中文化,益阳市朝阳**气体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益阳市朝阳**气体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氧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等混合气体的充装销售、工业气体钢瓶出租,公司按承包模式管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为公司承包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前期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8日,因钟某某老公得了癌症在长沙治疗,钟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益阳市安监局提交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半年更换的书面申请,当时益阳市安监局危化科未予以回复,从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的经营资质视为默认同意。直到2019年4月25日,钟某某才向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更换申请,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5月9日向益阳市朝阳**气体有限公司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益阳市朝阳**气体有限公司从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8日的经营行为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在此期间公司营业收入达116万余元,盈利7190元。
案发后,钟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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