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辽源市**局**站站长,住辽源市龙山区**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20年7月28日退补重回。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8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51020日,在淘宝网上购买POS机,后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自己垫还信用卡,同时为其单位同事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垫还信用卡。经查,POS机总流水共计人民币4,170,552.20元,其中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刷卡流水为人民币2,533,005.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