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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采矿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09年6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3年初,时任台州市路桥**街道**村滕某甲伙同王某某程某甲滕某乙(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及程某乙(已判)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路桥区**街道**村2号采矿点(**岩场)进行非法采矿,经国土部门制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至少370万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岩场有股份(股份为三里三),但未参与小岩场具体工作,亦未分得分红。

2019年11月12日钟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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