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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24日,同案人陈某某(已起诉)在**茶楼紫艺包房组织参赌人员以“德州扑克”形式开设赌场。并按每局赢家赢取赌资金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抽头渔利。陈某某分别邀集同案人孙某某(不起诉)担任赌场荷官负责发牌和抽水,约定报酬每小时100元,同案人薛某某(不起诉)负责后勤和跑腿,约定报酬每天500到1000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负责邀集赌博人员,未约定计酬情况。至案发时,孙某某共获得报酬1500元,薛某某共获得报酬13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陈某某、孙某某、薛某某、钟某某按照上述方式在**茶楼紫艺包房开设赌场,获得抽头渔利31000元;

2、2020年4月24日,陈某某、孙某某、薛某某、钟某某按照上述方式在**茶楼紫艺包房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资共计61670元,抽头渔利1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退赃4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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