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党员,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钟某乙与曾某某、钟某甲(均不起诉)以打鸟来吃为目的,在湘乡市山枣镇莲长村地段使用气枪进行非法狩猎,三人共计猎获野生鸟类5只。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专家鉴定,钟某乙与曾某某、钟某甲三人猎获的5只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山斑鸠,总价值为1500元;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钟某乙与曾某某、钟某甲非法狩猎时使用的气枪属于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被不起诉人钟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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