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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又名:钟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2********,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现住湖南省武冈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王某甲(另案处理)想承揽武冈市**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工程,并让时任邵阳市**的哥哥王某乙向主管工程的市委领导打招呼,希望该领导关照下,王某甲自己也特意联系该市委领导,表示自己想承揽工程的意向。后,王某甲因自己没有相应的资质及缺少资金,便经人牵线,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及唐某某达成合作意向。随即,三人聚集在一起商讨运作武冈市**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工程投标中标事宜,共同约定:如果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的话,就需要找几家资质较高的企业进行挂靠报名投标进行围标,这样才能提高中标概率。同时还约定该工程唐某某占股50%,王某甲、钟某甲占股50%,由唐某某、钟某甲两人在邵阳市负责具体的投标事宜,王某甲则在武冈市负责协调武冈市政府关系。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唐某某、钟某甲先后找到湖南**安装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公司等公司谈挂靠报名投标事宜。在上述四家公司同意挂靠后,便向各家公司支付了投标报名费、标书制作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费用,另外还支付相关费用劝退其他一些公司放弃投标。唐某某、钟某甲在商谈过程中,为了能够说服这些公司同意挂靠,会特意提出要挂靠招标的人与王某乙有关系,能够确保中标。后,由唐某某找来邓某某,按照三人的意思为湖南**安装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公司制作投标商务标部分,从标书中投标报价下浮比例来看,目的就是让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015年2月11日,武冈市**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工程开标,湖南**安装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公司参与投标,最后由湖南**建设公司以17084625.1元报价中标。2015年5月左右,王某甲、钟某甲、唐某某对围标费用进行清算,总计投标花费530000余元,其中唐某某垫资约270000元,钟某甲垫资约270000元,这些费用包括:找多家公司开介绍信报名的费用、多家公司制作标书的费用、参加投标公司进行投标的招待费用、未中标企业保证金利息、运作投标的应酬费用等。在清账中,唐某某向王某甲提出收回垫付款270000元退出武冈市**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工程。王某甲同意后,两人写了一份工程转让协议,由王某甲支付270000元给唐某某,唐某某退出。后,由王某甲、钟某甲在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交了2600000元的工程履约金到武冈市住建局。2016年4月11日,王某甲和湖南**建设公司曾某某与武冈市**实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湖南**建设公司按照流程在合同乙方进行签字盖章,并授权王某甲负责武冈市**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工程。2016年4月26日,王某甲还代表湖南**建设公司与武冈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9月中旬,武冈市**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工程正式进场施工,由王某甲全权负责。经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邵阳市武冈**连接线给排水管网安装工程不含税造价为人民币30411202.5元,其中直接费为人民币26958261.4元,两者差额为人民币3452941.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够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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