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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畲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部投资人,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街**弄**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6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附载其弟弟被害人钟某乙和其三叔钟某丙,沿沙厦高速由沙县往泉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厦高速A道41KM+650M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被害人钟某乙死亡、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后果。发生事故后,钟某丙报警,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钟某甲赔偿路产损失8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处警记录、常住人员信息、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丙、杨某某、钟某丁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6.电子数据:报警录音、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已赔偿路产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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