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79********,曾用名钟某乙,197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宜章县**中学,职业工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宜章县白沙圩乡往宜章方向行驶,行至洞仰公路一六镇姚家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注意避让行人,与站在公路上的刘某某及其驾驶停放在公路边的湘******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因被撞击死亡,钟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钟某甲到交警三中队自动投案。已赔付死者家属1187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自动到交警三中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