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兴宁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兴宁市**镇方向沿G205线往**区方向行驶,至G205线2622KM +*** M兴宁市**镇**村路段时,碰撞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乙,致使钟某乙倒地被碾压,造成钟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钟某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钟某乙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一方与被害人钟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一方已赔偿被害人钟某乙家属的损失,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已取得被害人钟某乙家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后被民警传唤至兴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问话。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钟某甲有自首情节,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酒驾、毒驾等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