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驾驶粤RV****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叶某乙、蓝某某)沿G324线由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福田镇新屋仔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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