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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三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号。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12日、2014年3月16日,犯罪嫌疑人钟某甲隐瞒其履约能力,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受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分别与黄某某签订《合作融资协议》,约定黄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成华区**路**号**栋**层**号、**号铺面交由钟某甲向银行融资,黄某某不承担任何融资费用以及责任,钟某甲承担所有的利息以及融资费用,并承担到期偿还本金的义务以及全部金融风险,每月给予黄某某高额融资配合费。后犯罪嫌疑人钟某甲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成都**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用黄某某名下的成华区**路**号**栋**层**号、**号铺面作为抵押担保物,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分别贷款827万元、8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后贷款到期,犯罪嫌疑人钟某甲逃逸,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经调查,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钟某甲存在巨额债务,完全无履约能力,并且将所贷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钟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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