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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群众,务农,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4年,同案犯钟某乙以因钟某丙不同意其将祖坟安置在钟某丙家族的墓地并树立碑位,遂对钟某丙实施殴打;当晚钟某乙又伙同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村内将钟某丙侄子钟某丁殴打致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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