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路**号。2010年9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先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3月2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7月期间,宋某某(另案处理,已逮捕)与钟某乙因矿山退股金额发生纠纷,钟某乙一方称不退钱就要打宋某某,宋某某气不过,遂决定先动手打钟某乙。2006年7月29日晚上,在宋某某指使下,袁某某(已不起诉)安排罗某某(已不起诉)及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去砍钟某乙。当日20时许,罗某某、钟某甲与罗某某纠集来的卢某某、黄某甲(二人均不起诉)、高某某(另案处理)共五人乘车持刀前往分宜县锦宜宾馆门口准备砍钟某乙。因罗某某等人到现场后认错人,误将被害人黄某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伤势为轻伤甲级。
案发之后,宋某某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2006年10月,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与卢某某、黄某甲、罗某某等人均主动到案并被取保候审,后取保候审措施到期后自动解除。
2019年2月,分宜县公安局在核查线索中发现该案,并于2月25日,对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及黄某甲、卢某某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钟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致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钟某甲的犯罪追诉期限经中断重新计算也已经过,且其不具备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依法不应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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