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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钟某乙与被害人周某某为邻里关系。2017年8月23日17时许,两人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家门口处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钟某甲(钟某乙的儿子)闻讯赶到现场,钟某甲先用脚踢周某某,再与钟某乙一起用拳头殴打周某某。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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