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月27日将本案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平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雇请陈某甲、陈某乙,前往与林某某、陈某丙一直有林木所有权争议位于2015年林业基本图武平县**镇**村5林班11大班3小班的山场即该村“**”山场,砍伐被不起诉人自己种植的杉木并截筒。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用三轮摩托车将杉原木运输至中赤镇中赤村钟某乙家门前,用钟某乙的锯台加工成木板用于装修房屋。经陈某乙指认并经现场勘验和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陈某乙等人砍伐**镇**村“**”山场杉木71株,折立木蓄积3.159立方米。

2018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下坝森林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权属有争议的案发山场砍伐其本人种植的杉木折立木蓄积3.159立方米,其行为应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鉴于滥伐林木的蓄积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