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阳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平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项目办在征收三阳乡狮岩村茶园内的村级土地时,对在上述土地范围内的钟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承包的青苗基地予以补偿,在双方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中,规定补偿后所有苗木由三阳乡人民政府项目办自行处置。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和张某甲在补偿款发放到位后,明知自己对青苗基地上的苗木不再具有处置权,仍接受钟某丙的定金将青苗基地上的杜英树以150元一棵的价格分别于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5月初的一天、5月19日贩卖给钟某丙,3次共计贩卖杜英树68棵。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挖的68棵杜英树价值人民币17680元。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与张某甲主动退赔17680元。2020年7月22日,平江县三阳乡政府对钟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钟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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