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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窝藏案)_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窝藏被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乙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邰某某、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于2003年明知其弟钟某乙在2001年时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因生活琐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犯罪行为,在钟某乙投奔自己时仍为其提供住所长达二年之久,助其逃避侦查。该犯罪行为发生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直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已超过15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其逃匿,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构成窝藏罪,但其犯罪也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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