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渔业生产人员,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巷**号,住甲子镇**庭**栋**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汕尾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汕尾海警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同案人苏某某受“李老板”(身份不明)雇佣,召集同案人李某甲、钟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钟某丙以及不起诉人钟某甲等7名船员,一同驾船出海从事走私成品油活动。苏某某承诺其余7名人员每趟次报酬为400-500元人民币。苏某某等人于2020年5月19日晚在甲子镇御景皇庭2期前集合并乘车到惠来县南海场海边,登上粉刷“粤陆渔29536”号船并驾驶出海。2020年5月24日,苏某某等人驾驶该船舶前往“李老板”告知的东经116度11分,北纬21度40分附近海域。次日抵达上述海域,并从“李老板”联系好的一艘油轮(具体信息不详)上过驳了约200吨无合法单证材料的走私柴油,随后苏某某按“李老板”指示驾船返回揭阳市惠来县南海场附近海域准备将该批走私柴油售卖给其他船舶。5月25日22时许,粤陆渔29536号船在航行至甲东对开海域(东经116°14′.254,北纬22°54′.226)时,被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过磅,该船走私柴油总计199.6吨;经鉴定,结果为0号柴油;经核算,该批走私柴油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07541.19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因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归还给被不起诉人。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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