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罗庄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麒麟山村进行旧村改造,将原有房屋拆除后新建麒麟山小区,拆迁后土地通过土地增减挂项目复垦为耕地。2013年6月份,被告人钟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将麒麟山村沂册路南侧土地增减挂项目复垦出的36.98亩耕地,非法出卖给村民建房居住。由被告人钟某丙负责规划、丈量、出售宅基地,由被不起诉人钟某甲负责收款。经审计,非法获利共计133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的行为的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帮助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且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一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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