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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9号

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552298722N,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开始在那蒙镇**村委会那奴山投资经营**场,洪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为探测石料,经洪某某与股东唐某某商量决定,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获取使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那奴山开挖林地,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非法开挖的林地共27.5亩。案发后,洪某某向钦州市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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