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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钮某某、包某某、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到2018年1月期间,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均已判决)等人组建“鸡子索面100”、“法拉利新规”、“啪脚拐”等牛牛微信赌博群,召集他人在微信群内以“抢红包”比牛牛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由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陈某庚、包某甲、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包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群内提供财务和发包服务,并从中抽头获利。2018年2月份到2018年3月份期间,吕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共同组建“猛龙过江”、“和谐共创美好未来”等牛牛赌博微信群,召集他人在微信群内以“抢红包”比牛牛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意或者默认由吕某某、黄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及包某丙、钮某某、沈某某、蒋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在赌博群内做财务或发包手等管理人员,并从中抽头获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共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2018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出赃款600元,暂扣于本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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