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钮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钮某某驾驶豫R***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野县沙堰镇南村马坟村公路处,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卢某某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卢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钮某某车辆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全部归卢某某家属所得,钮某某另外赔偿卢某某家属42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认罪悔罪且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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