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故意伤害案,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农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7日03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在威尔士酒店**楼**房间内与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故意伤害案因在一起喝酒、敬酒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刘某甲被钮某某故意伤害案打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故意伤害案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 证人于某某、刘某乙、邵某某的证言;
4. 书证: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会调查报告、户籍信息;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的损伤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钮某某故意伤害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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