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五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钮**,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64********,汉族,技校毕业,***********,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桂青,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下午三点多,在新野县**********,因**冯*******等问题,被不起诉人钮**(**)与**冯**发生矛盾,***将冯**从**拉起,推倒在****附近,随后用**里的一根木棍(***)殴打冯**背部和腿部,造成冯**后背红肿,并当场不能走路,后**派人将冯**送新野县****诊治,冯**左胫腓骨下端螺旋骨折,后经鉴定冯**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的过程中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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